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团体职能,募集社会公益性资金,对城(镇)、农牧区特困家庭患大病、重病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医疗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设立mobile.28365-365.com城乡大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金)。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金是红十会会配合政府开展的一项惠民政策,是政府大病医疗救助的补充,目的是对那些患重大疾病不因医疗费短缺延误治疗而丧失生命。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的捐款。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预算资金。
(四)定项捐助资金。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金纳入本级红十字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村(嘎查)、居委会、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及疾病诊断资料的,已经查实,除全部追回大病医疗救助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等处理。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条 凡具有本地区城镇(乡)户籍,并符合下例条件患重大疾病者均可纳入救助范围:属于本地辖区户籍的特困户、低保户,因患重大疾病致使基本生活无保障,且无能力支付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者;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大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
第四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九条 医疗救助标准,坚持社会公平正义,量力而行的救助原则。
(一)贫困家庭大病患者,个人年住院负担费用(扣除其报销和民政部门等救助费用后)超过部分在10000-30000元的按30%的比例救助,超过部分在30000元以上的按4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0元。
(二)上述救助金标准,视年度救助金筹集数额,经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做出上下浮动。
(三)除按上述标准救助外,需要追加救助金者必须经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家庭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嘎查)、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户口证明、家庭人均收入证明;
(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病历资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出具的报销、救助证明资料;填写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经村(嘎查)、居委会核查、评议并签署意见,报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和救助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救助意见,经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盟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盟红十字会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盟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给予救助。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并组织实施,成立由盟行署副盟长、盟红十字会会长任组长,盟红十字会、盟财政局、盟卫生局、盟审计局、盟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红十字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盟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兼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市(管委会)红十字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