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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28365-365.com制度
2013-05-10 10:16:00
〖发布日期:2013-05-1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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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锡盟红十字会工作职责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盟红十字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传达落实上级红十字会会议精神。制定全盟红十字会业务工作考核目标,并指导全盟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业务工作;

(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发展基层组织、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四)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五)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和“博爱家园”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开展募捐,接受捐赠;

(七)普及群众性初级救护、应急避险和防病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建立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

(十)参加国内、国际人道救援工作;

(十一)开展重建失散家庭联系服务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红十字标志的使用情况;

(十三)依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十四)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二、常务副会长工作职责

主持盟红十字会的全面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红十字会“一法、两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2、负责全盟红十字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盟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4、负责全盟及会机关科室年度目标化管理考核与奖惩;

5、负责财务管理使用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6、负责盟旗县市红十字会目标化管理的考核;

7、负责宣传筹资,项目管理工作;

8、负责会机关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等项工作;

9、负责机关党组、支部重大决议的文件审批;

10、负责盟委、行署领导及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协办常务副会长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机关目标化管理工作;

2、负责宣传筹资工作;

3、负责机关党建及普法,综合治理工作;

4、负责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组织)捐献、艾滋病的宣传及推动工作;

5、负责红十字会组织发展工作;

6、负责红十字社区及青少年工作。

四、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会议组织与会机关党员及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

2、协助会领导工作;

3、负责社会救助项目的实施,管理;

4、负责会机关的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5、负责会机关及旗县市红十字地目标化管理考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6、负责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信息发布与管理;

7、负责承办本会普法、计划生育、创新社会管理事务工作;

8、负责全盟赈灾、救灾、灾后等工作;

9、负责全盟应急救护培训与卫生知识的普及;

10、负责全盟红十字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11、负责全盟红十字会救灾款物审计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红十字会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贯彻执行;

13、负责全盟红十字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14、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办公室副主任工作职责

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相关的文秘工作和案室建设与管理;

2、负责全盟工会“一报一刊”的订阅工作;

3、负责会机关劳资、人事、统计、信息与通讯等项工作;

4、负责会机关的后勤与经济实体的创办与管理;

5、负责办公室主任或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业务科科长工作职责

主持业务科全面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盟业务目标的制定与考核工作;

2、负责宣传、宣传筹资工作;

3、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4、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与培训工作;

5、负责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6、负责全盟基层组织建设与发展;

7、负责全盟业务工作信息及数据统计;

8、负责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9、无偿献血工作信息及数据统计;

10、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

11、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主任科员工作职责

协助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机关档案建设及管理工作;

2、负责机关文件收发及管理工作;

3、负责机关对外联络与协调工作;

4、负责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5、负责制定应急救护培训计划,总结工作;

6、负责统计业务工作信息,并攥写工作简报。

八、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协助会领导负责机关的财务收支,其主要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单位内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和掌握单位财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3、负责募捐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4、负责管理和登记明细账、总账;

5、负责及时编制资金平衡表和有关报表;

6、负责及时审核会计凭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负责督促检查和核对各类收支款项的缴、收工作;

8、负责全盟统计工作。

九、出纳员岗位职责

负责会机关资金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

2、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办理现金及银行出纳业务;

3、做好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收付,随时记账;

4、认真做好本会的现金、支票和收支工作;

5、严格把好支出关,对票据要做到逐项检查复核。

十、信息员岗位工作制度

1、信息员工作原则与作风:

必须本着“及时,准确,真实,快捷”的原则,坚持“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采编和传送,同时必须保证有网站系统管理员为本部门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

 2、信息员提交信息程序:

各单位信息员收集编写的信息稿件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影响重大的新闻及有关信息内容由会办公室审核)并填写《上网信息审核表》备案。

3、信息员提交信息要求:

提交的稿件标题左上处应标明信息准备放在网站上的具体栏目,如:新闻动态,公告,专题报道,业务指南,问题解答等等,有时效限制的应注明时效,并注明作者(或文件来源),时间,提交单位等。信息员平均每月采编的信息稿件至少达到2篇。撰写的稿件要求简明扼要,文笔流畅,用词准确,领导讲话内容和政策法规文件要与原文精神相一致。

4、信息员参与网站建设:

信息员要经常浏览,访问与红十字事业有关的网站,积极参与本会网站建设,为本会网站建设献计献策,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5、信息员提交信息方式:

上网信息文稿以纯文本文件或者WORD文档格式储存在一个文件夹内,以邮件或软盘形式传送,如有图片需要发布,尽量提供数字图片。

十一、科室人员工作职责

1、协助科(室)主任、科长完成机关作风建设、党建“六五普法”、创新社会管理、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2、完成好科(室)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会机关的网络信息的上传和维护工作;

4、负责全盟灾情上报、统计、救助工作;

5、负责宣传登记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6、撰写机关各类工作信息;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档案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档案法规,保管好会机关各类档案;

2、负责收集、接收、整理会机关各类档案;

3、及时立卷归档,编制总目录、卷内目录及档案形成说明书,编排入档;

4、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建立借阅登记,对外借出资料及时催还;

5、对档案室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有害气体、防尘、防虫的“七防”工作,保持档案室整齐清洁;

6、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各项文字工作,积极做好打印复印工作;

7、协助科室部门收集整理资料;

8、及时完成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红十字赈济救援队人员工作职责

(一)队长、副队长职责:

1、负责统筹领导赈济救援队、制定队伍工作目标及策略,完成任务的期限;

2、负责统筹管理赈济救援队队员,确保人员安全,建立团队的架构及促进团队内部及外部的信息交流;

3、负责协助受灾地区红十字会制定实施救援计划,定期与受灾地红十字会、地方政府及其它救援单位交换意见及协商救援策略;

4、负责评定救灾物资的需要、落实物资发放点、执行物资管理和发放监督评估流程;

5、负责制定汇报制度(财务及文字报告)、定期与受灾地红十字会汇报、评估当前的紧急救灾实施方案及计划撤离的策略。

(二)物资管理及行政人员职责:

1、负责协助受灾地红十字会与地方人员协定在各关口、管制站的物资报关临时手续;

2、负责制定物资包装和运送监管流程及要求;

3、负责培训受灾地红十字会志愿人员处理物资清关、接收及发放;

4、负责实施安排运输及发放;

5、负责制定救灾物资管理、分发、追踪监督系统;

6、负责除救灾物资外的行政及物流管理工作;

7、负责定期向赈济救援队更新汇报救灾物资的发放情况及需要;

8、负责执行物资包装、清关、储存和运送准备工作;

9、协助在灾情评估、救援需要、物资采购及发放中,为赈济救援队翻译;

10、负责救灾物资存放、签收及分发。

(三)赈济人员职责:

1、负责与地方政府及受灾群众评估灾情及确定救援需要;

2、负责制定救灾策略、实施方案及相关工具;

3、负责确定受援群众及要求;

4、负责落实安排发放地点及人手安排;

5、负责实施监督流程及回访评估;

6、负责培训、指导受灾地红十字会志愿人员根据已制定的发放签收标准完成物资分发;

7、负责监督及确保合作单位按照已制定的发放流程、受助资格标准进行物资发放;

8、负责撰写救灾项目评估及实施报告,提交赈济救援队队长审核;

9、负责统筹、计划赈济餐,为受灾群众提供服务。

十四、红十字社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红十字监督委员会职责:

1、对盟红十字会善款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全方面监督;

2、对盟红十字会实施的公益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延伸监督;

3、对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并配合司法部门调查;

5、在盟红十字会的协助下,向社会公布社会监督情况报告,对盟红十字会的募捐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二)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1、根据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盟红十字会实施的公益项目进行监督巡视,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2、对监督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提交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3、完成监督巡视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内撰写出监督巡视报告,向社会监督办公室如实反映监督巡视情况,并及时向盟红十字会进行通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4、为《mobile.28365-365.com信息》、《中国红十字报》提供或撰写稿件;

5、接受社会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盟红十字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和社会监督员均为志愿服务性质,不从盟红十字会获取报酬。因监督工作而产生的必要成本从盟红十字会的行政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部分

规章制度

一、公文处理制度

(一)公文起草。根据常务会长授意;属于单项业务性文件由分管科室起草;本会总结、汇报等属于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起草;

(二)审稿。机关各科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人统一审稿后,按规定呈会领导签发,打印后,由起草人负责校对,校对不少于两次。由发放科室负责分发,文件底稿由办公室存档;

(三)签发。单位业务性文件;综合性文件及本会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常务会长签发;

(四)行文。本会只对旗县市红十字会行文,无权对旗(县、市)政府行文。需要旗(县、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工作,要呈请盟行署以行署名义行文。经盟行署同意以本会名义行文时须注明“经行署同意”或“经行署领导同意”字样。转发内蒙几个业务部门的联合发文一般仍需盟内对应的相关的部门联合行文须与同级有关部门商洽的事宜可以本会名义行文,需要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请示上级对某项工作,某个问题给予指导或批准可向上行文。在向盟委、行署或自治区红十字会业务主管部门行文请示、报告工作没有得到答复之前不能向下发文。以本会名义行文只对组织,不对个人制定公文要做到:内容正确、观点鲜明、语句通顺、条理严密、字迹清晰、标点准确、无错别字,格式、装订规范,草拟底稿、核稿、签发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文尾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章,文件最后要标注抄送机关、发文机关和印制日期;

(五)公文转送

1、收文。署名收文单位或个人信函,由外收发直接送收件单位或个人,属于挂号、密件、汇款单要进行登记,并由收件人签字,署名本会的函件一律由内收发拆封登记,登记内容要详实清楚;

2、发文。本会主办的文件收发人员发送,会属单位主办的文件由主办单位发送,当日文件当日发出;

3、文件的呈阅和传阅。文件的呈阅由内收发办理;属于各科呈办的对口业务部门的来文由承办科呈送会领导或有关科传阅。各类公文一律不准横传。属于本会公文内收发应根据办公室拟定的处理意见,按文件缓急程度及时量会领导阅示。对急件、特急字样函件会领导应随呈随阅;对普通函件在两天内阅审完,会领导外出超过三天以上的时间应将所有呈阅文件退回内收发以继续传阅;

(六)阅文。凡呈会领导阅示的公文,会领导应根据文件要求明确指示。经会领导批示的公文,有关承办科要按领导指示积极办理签注处理结果。所有阅文、办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对密件未经批准不得摘抄翻印,不得将密件带出机关,需各科负责人阅读的密件要在办公室阅读;

(七)督办。各类需要作出答复或贯彻的上级来文需要落实

或办理的盟委、行署领的批示;请求报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同级非隶属关系单位需要贯彻事项执行的法规性规定;本会会议议定的和理事会需办的事项;重要的来信来访,均属于督办范围;

(八)文书管理。自治区及旗(县、市)对口业务部门、人事劳动、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来文由办公室保存,年终立卷归档并于次年移交档案室保存;

(九)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1、锡盟委、行署,上级主管部门召开会议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锡盟委、行署与非直属机关或与红十字会同级机关颁发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和党政机关领导对锡盟红十字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调研、出席有关会议所形成的讲话、报告等重要文件材料;

4、以红十字会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电子文稿;

5、本机关召开的支部会议、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所形成的纪要、会议记录、会机关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制度、办法、条例等重要文稿。

6、本机关及旗县市红十字会形成的工作总结、讨论计划、规划、救灾统计报表、审计报告等重要材料及下级上报规范性备案文件。

7、上级机关对本机关领导人与领导人考核、任免,对干部职工的聘任、调动、调资、奖励、处分的有关文件材料;

8、本机关编写的史志、年鉴、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图片资料、荣誉证书、牌匾(影印件)及自行编辑出版的刊物定稿、样本;

9、本机关与其他部门、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10、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11、处理各类事故、案件材料。

(十)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1、会计各种报表、年终决算报表;

2、会议总账、明细账、现金账、银行存款账;

3、会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存根、工资表;

4、会议移交清册。

(十一)科技档案归档范围

1、基本建设计划、申请、批复文件;

2、征地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3、招标文告、施工合同及施工记录、检验记录;

4、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及竣工验收等文件材料。

(十二)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1、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记录本会工作重大活动等拍录的照片、录音及录像;

2、上级机关与本机关领导视察、指导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

3、旗县市上报的灾情图片、录像;

4、本会表彰奖励英雄模范人物的照片、录音及录像。

(十三)档案保管。

1、各门类档案要分别保密,按编序顺序排列,做到检序目录相符;

2、档案室应按规定配备温、湿度计、温度应控制在14--20,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档案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易燃易暴物品及杂物;

4、档案室设置应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鼠、防虫要求,并配备消防器材;

5、经常检查档案室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四)档案保密。为严守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依照《档案法》和《保密法》之规定,机关档案工作必须做到: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法》和有关制度,借阅档案资料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2、档案室门窗、卷柜坚固实用,平时要加锁,时刻提高警惕,确保档案齐全;

3、档案人员绝不允许与无关人员谈论档案资料的情况,不得在私人通信、共用电话和会客中涉及档案内容;

4、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有密级的档案;

5、档案人员调动时,要进行全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6、对失、泄密者,依据《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条和《保密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十五)档案利用。机关档案室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机关工作服务,档案的利用工作必须做到:

1、档案保管人员要熟悉档案内容,编制必要的检查工具,积极主动地开展利用工作;

2、本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单位利用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证明利用者身份和目的,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利用;

3、利用档案资料一般在档案室进行,如特殊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4、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上勾画、涂改、撕扯和污损;

5、会计档案的借阅利用只限于财会、审计人员,如其他人员借阅利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6、利用者利用档案资料后,交接双方认真清点,履行归还手续,及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薄》。

(十六)文件保密制度

1、会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各项保密法规、制度,自觉遵守公务员保密守则,严肃保密纪律,杜绝各类泄密事件的发生;

2、国家秘密文件的收发、登记、阅读、传递、保管、清退和销毁,要严格按《公文保密工作基本要求》执行,不得擅制改变;

3、不得随意复印、复制国家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经会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件要和原文一样处理;

4、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不得随意在办公桌上堆放,必须入柜加锁;

5、不得把国家秘密文件及资料带回家或携带外出,因工作需要确实要携带的,必须按保密规定采取防范措施;

6、对违反保密规定酿成泄密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及其他有关责任者,根据泄密事件的性质、事件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及有关责任者的认识态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纪律做出处理。

(十七)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

1、为确保盟红十字会办公室办公系统计算机信息安全,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保密暂行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计算机办公网络编辑、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印各种涉及秘密的公文、资料、信息及数据;

3、计算机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必须按照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一致;

4、涉密载体要标明密级、保密期限、造册登记、编制目录、集中管理、复制、使用、发放、传递要有登记审批手续;

5、打印、复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完整准备废弃的涉密载体,应指定专人管理、销毁;

6、通过行署内部办公网复制、输出涉密文件要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审批手续;

7、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

8、对违反本规定的事件发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为完善区红十字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预算内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有序进行,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财务法规、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区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的管理

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于每年11月底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按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控制数编制好各项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预算。根据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和专项业务费数额对照具体支出项目进行分解,经常性的事业专项支出需列出具体项目、金额;对项目支出中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支出需列出具体的明细及金额。机关各项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按进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列支。对事业专项经费支出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按规定秩序办理。;

(二)收入的管理

盟红十字会的各项捐款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全部实行专户管理。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都应该及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按照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征缴方式,及时将款项缴财政专户。并及时登记预算外收入及预算外专项资金台帐,每月月底与银行及国库对账,确保资金准确无误。;

(三)支出的管理

经费报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半年;经费报支实行“一支笔”审批;为便于到核算报账,原则上定于每周五下午集中签报一次。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附上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发票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超出现金支付范围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原则上不用现金支付;

1、报销发票(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1)单位名称;(2)填制日期;(3)款项内容(用途)、金额;(4)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5)经办人员签章;(6)证明人签字;(7)会领导审批签字;(8)购买物品(实物)的原始凭证还须有验收人签字及物品明细清单。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自制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由领款人、证明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严格禁止用白条报支有关费用。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要求提供方予以更正、补充,否则不予报销;

2、加强公务经费开支管理。

1)办公费用报销。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有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行政府采购。购买需要入库的实物发票,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资产保管人员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2)会议费报销。报销会议费应附有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培训费报销参照执行。赴国内出差等公务活动经会领导同意委托旅行社安排住宿、伙食、交通等事项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交通补助、交通费)应按现行规定的差旅费、会议费项目标准进行据实报销,代办旅行社应向委托单位提供出差往返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住宿费发票等原始票据,经办人持真实有效的原始票据和旅行社开具的代办手续发票(代办手续费只能在当地规定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内节余部分列支)向财务部门报销;

3)车辆费用报销。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平时用车需填制派车单,财务管理员根据派车单给予报销差旅费及国家规定的行车补贴;车辆油料报销,一般情况下,用油卡加油,特殊情况不能用油卡加油的,要说明情况,以正式油料发票报销;要建立车辆损耗油耗记录,每次加油前,需提供以前的加油记录。机动车日常维修按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日常维修承包协议实行定点包干维修。日常维护以外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和更换大件需报会领导审批。报销车辆维修费支出应附定点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机动车保险按规定要求统一投保;

4)差旅费报销。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报销标准执行。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当日来回往返除外);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有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领导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除住宿费之外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5)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经办人员应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一次一单认真填写,经办人员报销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有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及各项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6)修缮费报销。所有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费)应编制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凭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和修缮项目明细单,报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支。;

7)印刷费报销。严格控制单位印刷费用,单位资料印刷实行登记制,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四)往来款项的管理

本单位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借款人必须按规定填制借款单,由会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办理借款核销手续。预支的差旅费,在出差人员返回一个月内应结清;零星购物借款,应在收到发票15天内办理报销;不得长期挂账;

(五)票据的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由财务管理员统一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台帐,领用和核销时进行登记。要及时检查单位内部票据使用情况,核对票据使用与收取资金情况,确保票款一致。并定期向财政局办理票据结报手续;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购入物品,都应记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制度。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购进的资产要由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七)来往接待制

涉外接待开支本着节俭适度的原则,严格接待范围和开支标准,凡需本会接待客人需经领导批准;

1、招待范围。盟内旗县对口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盟外、自治区对口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2、招待标准。会议等日常会客一般只限茶水接待。就餐招待客人及陪餐人员原则上,客人3人由1人陪同,4人以上由3-4人陪同。招待标准:9人以下(含酒水每人不超过80元),就餐招待客人及陪餐人员10人以内,每桌含酒水不超过800元;

(八)车辆管理

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保证会领导因公用车。一般人员下乡,开会3人以上的经会领导批准可以派车。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技术操作规则,严禁酒后驾车,对车辆经常检修,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九)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1、会机关实行考勤制,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的考勤;

2、考勤登记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加班等;

3、除法定节假日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要办销假,续假者要另办续假手续;

4、病事假2天以内办公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常务副会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5、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得不到休息,临时工作加班,可补休假,临时离岗,须常务会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一次休完;

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7、由常务会长对各科室不定期查岗,查岗有详细记录,作为科室目标管理考核时备查和年终干部职工评优参考;

8、常务会长,各科科长必须以身作则,带头遵守;

(十)安全保卫制度

1、值班人员要加强单位的公共财物,设施和各种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被盗、损坏和一切其它事故。夜间车辆须停放车库未经批准不得停放外单位过夜;

2、值班人员如遇有危急安全的紧急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制约措施;

3、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单位内重要部位的巡查,熟练掌握有关部门电话号码。火警电话:119,盗、匪警电话:110

4、值班人员在岗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严禁酗酒、睡觉、串门、看电视、闲谈;

5、值班人员有事要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不得无故脱岗或让其它无关人员代班;

6、做好值班记录,特别是夜间来往人员要严格盘查,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7、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对单位内外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

8、因工作人员责任发生意外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学习与会议制度

1、每周星期四下午为单位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时间,由办公室主持。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下午为全会读书日,具体内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全体职工都要自觉参加单位学习,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席,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直接向办公室请假,未请假者按旷工对待;

3、凡单位委派的短期学习(一年内),单位负责一切费用;3个月内按公出对待;

4、职工申请参加“专业证书进修班”或考入成人大专院校、外出函授,经领导批准,专业对口,单位支付本人工资;否则,单位只支付基本工资。入学期间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不享受奖金,医疗保健费、福利待遇;

5、未取得毕业证或中途不经领导同意退学者,返回单位后停岗、停薪半年;

6、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汇报、研究和部署红十字会工作通报募捐收支财务情况;

(十二)廉政监督制度

1、领导和党员带头端正党风,纠正不正之风,提高工作效率,廉洁奉公,改进单位工作作风;

2、严以律己,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强化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听取群众批评,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3、不以权谋私,不准收回扣,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旅游;

4、不准大吃大喝,简化迎来送往程序;

5、遵守财务制度,反对贪污浪费,不侵占公共财物;

6、救灾款物严格执行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件和实施细则,不得挪用、移用、私分,违者予以行政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7、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依法监督清理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执法人员要熟悉法律和相关知识,严肃执法、文明执法;

8、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调查研究;

9、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例会制度。不询私情,不越权,不滥用职权,不营私舞弊;

10、对被监督者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义务。遇有与被监督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三、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盟捐赠、募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募捐资金包括全盟统一开展的社会捐赠活动和募捐活动所筹集资金、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拨款及其他款项;

  第三条 捐赠、募捐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二)公开、公正;(三)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四)优先救助困难最紧迫的人;(五)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我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接受的捐赠、募捐款必须给捐赠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财务公章;

  (二)捐赠、募捐票据必须按捐赠的数额据实填写,做到票据、捐款和账目相符;

  (三)捐赠、募捐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必须单独设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四)捐款、募捐资金存储利息计入捐赠款;

  (五)接收捐赠物品时,物品价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后入账。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金使用要面向全社会,突出重点,真正发挥社会救助的必要作用;

  (二)对城乡孤、老、残、幼、优抚对象、苏木、乡(镇)城镇特困职工和失业、无业人员及社会其它人员遇到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特殊困难时给予临时性救助;

  (三)对突发性灾害的临时救助;

  (四)公共卫生,防疫方面的紧急救助;

  (五)补充见义勇为基金;

  (六)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符合人道主义宗旨的项目;

  (七)用于宣传、组织活动等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不得超过6.5%的规定);

  (八)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规定数额上交上级部门。

  第六条 资金的救助标准:

  (一)生活方面的救助,每人一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性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标准不超过500元,比较困难群体的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特困群体的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不超过2000元。

  (二)就学方面的救助,考入大学的特困新生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就医方面的救助,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救灾救助,一般受灾户按每户一次性600元标准或相等折价生活物品进行救助;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视其受损程度进行救助,受灾户每户一次性救助不超过2000元;特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视其受损程度进行救助,每户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审批:

  (一)由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个人(或代理人)向所在社区、嘎查、村委会和单位提出救助申请;

  (二)苏木、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并将受助者相关材料准备齐全,确认符合条件后,上报盟红十字会;

  (三)红十字会接到申请后,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

  (四)复核合格后将受助者相关情况在其所属社区、嘎查(村)、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救助单,按审批权限报批;

  (六)救助金获批后,红十字会委托苏木、乡(镇)政府、街道或嘎查(村)委会、社区及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发放给受助者,特殊情况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放给受助者;

  (七)救助资金发放后,由红十字会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八)突发性救助时,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第八条 资金审批权限。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救助资金由红十字会财务主管负责人签批,10000元以上的救助资金由常务副会长签批,特殊情况下的大型救助由红十字会会长签批。

  第九条 资金的使用监督:

  (一)将救助对象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通过新闻媒体定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舆论监督;

  (三)发放救助金后,红十字会定期到各镇、街道社区、嘎查(村)及受助者单位进行检查核对;

  (四)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在募捐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工作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或侵占、私分和挪用募捐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盟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救灾救助款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锡盟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救灾救助款物的来源: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盟行署划拨;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热心人士进行募捐。还可以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在相关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等形式进行募捐。本会设立救灾救助款物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条 救助对象和范围:(一)本会救灾救助款物重点救助本辖区范围内因各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事故)、患重大疾病(或先天残疾)而造成生产、生活特别困难者;(二)本辖区外因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事故),上级红会发出援助呼吁而需本会进行人道主义援助的;

第四条 救助申请及救灾救助程序:(一)救灾部分:当本辖区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事故)后,本会负责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迅速组织调查小组深入灾区进行调查,及时了解灾情,并迅速做好救灾援助方案,经本单位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拟定,报本会会长审批后立即组织实施。(二)博爱送温暖慰问活动:每年春节前本会对本辖区特困人士开展博爱送温暖慰问活动,由分管救灾救助领导拟出慰问方案,经本单位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拟定,报会长审批后组织实施。(三)日常救助部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社区加具意见和盖章,所在苏木乡镇(街、场)红十字会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调查复核,并加具意见和盖章,由本会具体负责同志收集备案后交本会分管救灾救助领导组织调查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五条 救灾救助物资发放标准及审批程序:

(一)“救灾部分”:灾情发生后,本会调查小组根据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原则上每户救济物资总额不超过600元,灾情损失特别严重需大额救济的,须另付调查材料。救灾方案经本单位党组领导班子讨论拟定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二)每年春节“博爱送温暖慰问活动”由本会分管救灾救助领导提出救助慰问方案,基本上以物品为主,每户救助物品控制在500元以内;特别困难的,可适当给予慰问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00元。慰问方案经本单位支委领导班子讨论拟定后,报会长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三)日常救助(个人或家庭)标准及审批程序:因先天性残疾、家庭发生各种突发事故而造成家庭成员受伤或因患疾病须住院治疗(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等原因,而造成生活较困难者,由本会分管领导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可给予5000元以下(含5000元)救助; 因家庭发生各种突发事故而造成家庭成员严重受伤或因患大病须住院治疗(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等原因,而造成生活非常困难者,由分管领导组织调查核实,将调查材料交本会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常务副会长签批后,可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救助; 因家庭发生各种突发事故而造成人员伤亡或因患重大疾病须住院治疗(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等原因,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由本会分管领导组织调查核实,将调查材料交本会支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拟定救助标准,报本会会长审批后,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救助;

第六条 属于定向捐赠的,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由分管救灾救助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救灾救助款物按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并根据组织实施的情况,定期向常务副会长、会长汇报;

第七条 必须加强对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备灾救灾仓库的管理工作,严防备灾救灾物资损坏和过期,备灾救灾物资如发生损坏或过期报毁的,需报本会党组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经常务副会长签批后方可报毁注销;

第八条 本会的救灾救助款物的募集、使用、分发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长期接受社会各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管理制度由盟红十字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博爱一日捐”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道主义救助,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

第二条 为规范和完善“博爱一日捐”活动募集的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博爱一日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募集资金全部进入救助金专项账户,当年使用结余款转入下年,以滚动形式补充、积累资金;

第四条 盟、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实行分级募捐、分级管理、分级救助的办法,原则上按照接受捐款的范围进行分工救助。特殊情况需由上级红十字会共同救助的,须逐级上报后施行;

第五条 救助金坚持“救急”、“济困”、“量入为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用于:

(一)救助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灾区群众,为他们提供粮食、衣物、医疗等紧急救助和帮助受灾困难群众灾后恢复重建;

(二)开展送温暖活动,救助城乡特困群众;

(三)实施救灾、救助项目;

(四)实施“博爱家园” 项目;

(五)参与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救援;

(六)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

第六条 救助金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需要受灾旗县红十字会逐级向上级红十字会提出报告,救助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执行;

第七条 自然灾害的救助由盟红十字会根据灾情提出救助计划,例会研究审批;

第八条 特困家庭救助,均须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申请救助时申请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红十字会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人的求助原因及相关资料;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所有救助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苏木政府出具的无经济支付能力证明)。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一般只进行一次性的救助,每人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超过5万元的救助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救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可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度倾斜和优先救助。

(一)经民政部门确定为处于低保线下的孤、寡、残疾人;

(二)经盟旗县市级工会确定的特困下岗、失业职工;

(三)获得盟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及军、烈属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四)一向热心参加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被授予盟级以上红十字模范志愿工作者。

第十一条 对热心红十字事业、积极向红十字会捐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捐助者,按以下办法给予特殊救助:

(一)对向红十字会捐款的单位或个人,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救助;

(二)在捐款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需要得到救助时,凭“爱心证书”可向接收捐赠的红十字会申请救助,累计救助金额应不低于捐款额;对于捐赠物资的,也应给予适当的求助;

(三)单位一次性或累计捐款(限非定向捐款)达到10万元以上者,其员工遇到特殊困难时,视其情况,适当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金的管理权属红十字会,在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和执委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救助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救助金专户,专款专用,每一笔捐款都要依法向捐赠者开具收据,颁发捐款感谢信(证书)。

第十四条 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资料和文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所有资料都要进行归档,妥善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督察委员会的监督。有关财务审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各位理事及理事单位通报,救助金的募捐情况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对救助金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救助基金的。

第十七条 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据本办法执行本地区“博爱一日捐”救助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锡盟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六、城乡大病医疗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团体职能,募集社会公益性资金,对城(镇)、农牧区特困家庭患大病、重病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医疗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设立mobile.28365-365.com城乡大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金)。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金是红十会会配合政府开展的一项惠民政策,是政府大病医疗救助的补充,目的是对那些患重大疾病不因医疗费短缺延误治疗而丧失生命。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的捐款。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预算资金。

(四)定项捐助资金。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金纳入本级红十字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  审计、社会监督委员会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村(嘎查)、居委会、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及疾病诊断资料的,已经查实,除全部追回大病医疗救助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等处理。

第七条 凡具有本地区城镇(乡)户籍,并符合下例条件患重大疾病者均可纳入救助范围:属于本地辖区户籍的特困户、低保户,因患重大疾病致使基本生活无保障,且无能力支付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者;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大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

第九条 医疗救助标准,坚持社会公平正义,量力而行的救助原则。

(一)贫困家庭大病患者,个人年住院负担费用(扣除其报销和民政部门等救助费用后)超过部分在10000-50000元的按20%的比例救助,超过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0元。

(二)上述救助金标准,视年度救助金筹集数额,经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做出上下浮动。

(三)除按上述标准救助外,需要追加救助金者必须经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家庭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嘎查)、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户口证明、家庭人均收入证明;

(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病历资料;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出具的报销、救助证明资料;填写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经村(嘎查)、居委会核查、评议并签署意见,报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和救助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救助意见,经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盟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盟红十字会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盟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盟红十字会成立大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红十字会业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各旗县市(管委会)红十字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七、扶困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盟战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我盟社会弱势群体子女接受教育的扶助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团体的社会职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募捐活动,大力宣传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个人捐资助学,多方筹集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mobile.28365-365.com扶困助学金的募集、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全盟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员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捐助;

(二)盟、旗、(市区)两级财政专项划拨;

(三)外籍人士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捐助;

(四)组织开展的义展、义演、义卖、义诊等活动的收入;

(五)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基金增值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募集程序

(一)正常募捐。红十字会常年接受各方捐赠。

(二)定向劝捐。对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不定期上门宣传,倡导爱心工程,募集助学资金。

(三)将每年八月定为“爱心扶困助学活动月”,通过开展形式多的爱心活动,使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爱心助学的行列中。

第六条 捐款者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根据扶困助学章程的规定,具有我盟户籍家庭特别困难,无法完成学业的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被区内外本科院校或锡林郭勒盟职业学院录取,因家庭特别困难无法入学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因其他特殊事件发生,急需救助的贫困中小学生。

第八条 救助对象的产生途径

(一)扶困助学金的发放按照量入为主的原则,每年根据扶困助学资金,按旗县(市区)下达助学名额,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申报;

(二)凡申请资助的学生,需持家长所在苏木乡(镇)社区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经调查核实上报所在地红十字会、教育局、由红十字会、教育局和旗县扶困助学金审核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盟扶困助学金审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发放。

第九条 捐赠者有权决定自己捐赠基金的使用,包括救助名额及救助对象。如果捐赠者没有明确表示使用对象,由盟红十字会决定。

第十条 资助档次设定

(一)小额资助。解决四分之三学费。

(二)半额资助。解决全部学费及书本费。

(三)全额资助。解决全部学杂费及基本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方式

(一)正常资助,新生入学或每学期开学初,对确定的学业优良的贫困生实行资助。

(二)定向资助,根据捐赠人意向用于指定对象的资助。

(三)临时资助,在学期中间,由于突发变故,造成学生学业难以维继,由学校呈报、红十字会审定,采取的相应救助。

第十二条 用于资助发生的费用和开展资金募集活动的正常业务、奖励、表彰、宣传等工作的支出。

第十三条 助学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盟、旗县(市区)两级分别成立,由红十字会、教育部门组成的扶困助学金审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学金的审和发放。

第十五条 助学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助学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在扶困助学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扶困助学金审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盟红十字会募捐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维护捐赠者和受助者合法权益,保护公众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范围、对象:按上级的要求和审计计划,对盟红十字会财务实施年度审计;对红十字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组成员、红十字会班子成员中分管财务审批工作的领导,以及参与红十字会经济活动决策的其他人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红十字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可实行专项审计;

(二)审计的实施:盟本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原则上盟审计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其他有审计资格的审计部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回避:

(三)审计的要求:

1、必须向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所需账册、有关资料等,不得隐瞒。

2、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执行公务。

3、审计结果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并在本级党组和干部职工大会上宣布,同时在红十字会网站等适当场所公布审计结果。

九、社会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升红十字会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捐赠款物接受、管理、使用分配的公示、跟踪、反馈等制度,切实维护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机制,提高红十字会服务质量,推进红十字会“两公开、两透明”制度规范发展。

第三条 红十字会社会监督的形式:

(一)开通各种形式的监督反馈渠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投诉及提出的意见。

(二)建立红十字会信息反馈制度,不定期的向业务指导旗县市(区)、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单位、理事会成员、社会公众发出“问卷调查表”,进行满意度调查。征求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不定期走访制度,听取各方面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向理事会反馈相关信息,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对红十字会服务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红十字会实施下列公开制度:

(一)公开红十字会服务电话,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工作任务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等内容的胸牌。

(二)公开红十字会基本情况、红十字会法律、法规、理事会、规章制度、业务情况、服务动态等信息。

(三)公开重大活动内容及相关报道。页 第1 <<上一页 下一页>>

 

十、捐助信息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捐助信息的公开透明,规范捐助款物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者和受助者合法权益,保护公众参与公益活动积极性,促进红十字事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两公开两透明”承诺要求,制定本信息公示制度。

(一)捐助信息公示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保证社会捐助信息内容真实可靠。

2、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等法律法规。

3、分类公示原则,区分集中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和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公示办法。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姓名或名称的,在告知当事人后以隐名方式予以公示。

(二)捐助信息公示内容

1、盟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助款物和财务管理基本情况;

2、通过盟红十字会拨付和发放的社会捐助款物使用情况;

3、救灾救助物资采购、工程发包、购买服务等情况;

4、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对市级红十字会捐助款物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5、参与灾后援建项目的建设情况。

(三)捐助信息公示方式

1、在盟红十字会网站上公示;

2、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3、通过工作简报或年报公示;

4、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

(四)捐助信息公示时间

1、直接到盟红十字会机关捐赠的款物年底公示;

2、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入的捐款,半年公示一次。

3、救助信息按《盟红十字会募捐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盟红十字会直接救助的信息按季度在盟红十字会网站公开。

(五)捐助信息公示监督与管理

1、公示信息实行公示前审核,公示信息由财务和负责救助工作职能人员提供详实材料,报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核同意,统一向外发布,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

2、对重大灾害募捐和救助信息公示,由会领导负责监管,保证信息公示的及时性。

3、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布对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

4、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评估机构等方面的监督作用。

5、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其他

1、违反本公示制度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红十字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法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红十字会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红十字会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红十字会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除红十字会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政府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红十字会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红十字会秘密、个人隐私的红十字会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红十字会信息。包括政府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红十字会信息和政府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红十字会信息。

第六条 盟红十字会办公室是全盟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盟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

盟红十字会办室或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盟红十字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红十字会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募捐收支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盟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条例》和自治区以及盟委、行署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红十字会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红十字会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红十字会负责公开;红十字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红十字会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红十字会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红十字会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红十字会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红十字会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红十字会认为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红十字会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内容保密与非保密争议的,由同级保密部门确认;存在信息公开形式、方式等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红十字会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红十字会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违反《条例》和自治区及盟委、行署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要及时向本级门户网站、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十字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十字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盟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盟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公开、及时、准确地发布红十字会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红十字会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务于市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于组织部门中心工作。

(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四)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发布有关工作信息。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上级红十字会的重大方针、政策、活动的落实情况。

(二)盟委行署制定的需要广泛宣传的红十字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生大自然灾害、社会救世主助及突发事件募捐及救助情况。

(四)盟红十字会工作取得的重要成绩和经验。

(五)社会各界群众关注的有关红十字会工作方面热点、难点问题。

(六)各级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八)其它应予发布的组织工作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表署名文章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如有特殊工作或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举行。

第六条 新闻采集报送的方法和程序

(一)日常例行的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新闻发言人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具体承担,负责草拟有关材料和背景资料、邀请记者、准备新闻通稿等。

(二)全盟性重大、重要事项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盟会各相关科室、负责信息的采集与报送,逐级呈报常务会长或会长审批;突发性重大事件报道的信息采集,由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分管会领导审核,会长统一审定。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涉及全市盟、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常务理事会决议进行。

(二)例行的新闻发布活动,由新闻发言人编制计划与内容,各相关科采集信息后,逐层报常务副会长、会长批准。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需由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的,由常务会长提出意见、审批把关或根据盟委、行署主要领导批示进行。

(四)盟新闻发布会由盟红十字会同盟委宣传部组织,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组织。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利于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三)未经授权,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布与红十字会工作有关的各种信息。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三、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盟红十字会工作公开透明,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使新闻发言人更好地服务于我盟红十字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新闻发言人是指在锡盟红十字会领导中确定的代表,盟红十字会对外发布政务信息,解释重大决策,并向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问题作出回答的人员。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的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顾全大局的方针,把握正确的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新闻发布是一项政治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新闻发布纪律,服从盟委宣传部门的协调、指导。严格实行重大事件、敏感问题新闻发布审批制度,防止发生重大新闻发布事故。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包括:(一)妥善突发事件,提升红十字会形象。(二)使红十字募捐收支、救灾、救助透明,促进救灾、救助公开。(三)提高红十字会服务水平。(四)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凝聚力。(五)规范红十字会舆论导向。(六)使红十字会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七)促进全盟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盟红十字会新闻发言人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业务科长担任。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要求:熟悉全盟红十字工作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确定统一口径,全社会通报公开的政策、信息、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对突出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重大恶性事故、群体性事件等)以及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情况和事件,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

第八条 一般性突发事件和感问题被媒体关注后,由相关科室调查原因,统一对采访记者介绍情况。

第九条 要不断增强敏锐性和责任感,尽量在事前做好预防化解工作,经常进行排查,把事故、问题、矛盾化解在媒体关注之前。尽可能避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第十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发布,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盟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执行。

十四、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学法用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学法用法,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较差,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会机办公室组织实施。

会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机关机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道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资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十七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大精神,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根据《锡林郭勒盟委全盟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特制定本会则。

第二条 本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1、研究部署本会改革、发展工作;

2、研究部署本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3、研究本单位涉及全局性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研究对外发布的公告、通报募捐收支管理规定;

4、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研究重大的对上工作请示和汇报。

() 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1、研究本单位职能职责的调整,研究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分工与调整以及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

2、研究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

1、研究本会机构人员编制计划、临时用工计划等;

2、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本会干部职工的任免、调整、奖惩;

3、研究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意见,研究本会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调整;

4、研究本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与落实。

()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救灾、救助等开支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年中预算执行情况和审核年终决算;

2、审核本会5万元以上兴建、添置、处置固定资产等经济项目,批准本会10万元以上的单项开支;

3、研究批准10万元以上对外捐赠、扶贫、救助等社会公益支出;

4、研究其它重要经济活动事宜。

()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1、制定和修改本会内部管理规定;

2、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修改。

()上级有重要指示且需研究议定贯彻落实的问题

1、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实施方案;

2、研究代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事关本单位稳定问题及有关重大事件的处理

1、研究部署本单位维稳工作,研究涉稳重大问题的处理;

2、研究部署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及善后处置;

3、研究部署本会其它重大事件的处理。

()其它重大问题

主要是群众关注、敏感性强、涉及面广的问题。

本条第一、四、五、六、七一般由党组扩大会议研究,本会党组成员及科室负责人参加;第二、三项、八项由党组会议研究。

第四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且参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且需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两种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党组会议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局务会议,表决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由行政首长参考表决结果,最后作出决定。

()形成纪要。研究重大问题的领导集体会议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议题的讨论、表决、决定情况作出记录,说明形成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六条 制定本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报盟纪检委案后公布实施,作为本会领导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工作内容调整或工作机构调整时,须重新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表》,并报盟纪检委。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征求主要负责人意见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从制定之日起施行。

十六、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盟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要求和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盟会引进的各类发展项目。

第三条引进的项目应当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我盟的基本盟情,服务于我盟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我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中国红十字总会、自治区红十字会要求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应本着我会为项目主要实施方的原则。盟会引进的项目由盟会统一负责管理。

二、项目申报

第五条 盟会只受理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当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统一使用总会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非定向资金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申报书》

第六条 项目应以社区(包括农牧区)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备灾、社区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盟会和分会应当分别建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和管理服务。

三、项目推荐

第八条 盟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筛选后向捐赠方推荐项目。向中国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的项目,推荐工作由盟会负责。

第九条 盟会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的综合能力和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四、项目执行

第十条 盟会和旗县市(区)红十字会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一条 盟会对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

第十二条 盟会、旗县市(区)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盟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盟红十字会支持、帮助和监督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应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盟、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五条 盟、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六条 盟、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及其代表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妥善处理“文化差异”。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盟、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盟会、旗县市(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每年都对项目进行实地督导,督导活动应纳入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九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盟会的督导报告上报自治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盟会和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六、项目预算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每一项活动费用,表明每一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分为项目活动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活动费是指项目计划书中各项活动的费用,包括活动费、物资费、用工费、宣传品制作费、车辆购置费、场地租用费、运输费、培训费、纪念品制作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给盟会和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管理和执行项目活动中的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或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接待费等。

第二十三条 捐赠方给予盟会的项目支持费应当占项目总预算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对于捐赠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项目支持费的,视具体情况而定。盟、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所需项目支持费应列入项目的预算中。

七、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盟会按照自治区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照地方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应进入规定的银行账号核算,按项目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项目支持费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核算,要求单独核算的按要求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可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盟会执行项目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项目工作人员陪外宾赴外地考察评估,与外宾同吃同住的,执行当地政府部门外事接待规定,凭票据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出差期间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财务报告必须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按时报送。

第三十条 对项目财务收支盟会组织内部或外部项目审计。

八、项目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分别由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根据项目计划书要求,项目报告可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终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盟、旗县市(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规定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不能按时提交的,应该提前说明原因并通知捐赠方。

第三十三条 盟会接收、划拨的项目资金,由盟会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财务执行报告。下拨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的项目款,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编制项目执行财务报告并上报盟会财务部门,由盟会财务部门审核汇总,经项目管理部门会签后报给捐赠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活动安排、评估指标和时间表的次序,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报告还应当真实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和影响项目顺利执行的其他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档案、联络信函、电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督察与评估报告、基线调查资料、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九、项目物资采购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中的物资采购在项目计划书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如物资在政府采购名录中,按照协议供货采购,不在采购名录中的,单一物品在10.000元以上的实行三家报价。

第三十七条 盟会办公室负责采购盟会的项目物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本地的项目物资采购。盟、旗县市(区)红十字会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 盟会和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分别对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项目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九条 盟会、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项目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条 盟会提供项目交流平台,支持和鼓励跨地区开展项目的交流活动。

第四十一条 盟会负责与国家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开展联系,组织项目交流活动。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自行组织的交流活动应报盟会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部分

业务工作制度

一、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与盟红十字会联系工作制度

为便于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与盟红十字会相互了解情况、反映问题,不断提高办公质量和办事效率,现就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与盟红十字会联系工作的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制度。

(一)向盟红十字会行文

1、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可直接向盟红十字会行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自治区红十字会行文的,应逐级行文由盟红十字会报告自治区红十字会,一般情况下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不得越级向自治区红十字会行文。

2、送盟红十字会的文件要发往办公室,发送数额为:请示、报告、情况反映一式二份;纪要、简报、总结、宣传材料一式三份;邀请函、请柬(含对科室的邀请)需注明被邀请人姓名或科室名称,其它一般业务性文件可直接发有关业务科室。

(二)到盟红十字会汇报工作

1、旗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导来盟红十字会汇报工作,请事先与办公室联系,便于办公室提前做出安排;一般业务性工作可直接与各有关科室联系。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的工作请示、汇报,如有紧急灾情、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征得盟市红十字会同意后,旗县市红十字会在向盟红十字会汇报的同时,可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

(三)请领导参加会议

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确需邀请盟红十字会领导参加代表大会,需提前一周与办公室联系。盟会领导出席各类剪影、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等。

二、宣传工作制度

为做好机关宣传工作,保证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富有实效,以推动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工作。

(二)机关各科室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宣传工作,机关政务工作、外事、执法检查、全盟性会议的宣传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业务工作及重大活动的宣传由业务科负责。

(三)一般性宣传报道的内容、形式,需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通报办公室。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应制定宣传计划,经会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对外宣传报道中涉及的灾情和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数据以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新闻单位记者到红十字会采访,由办公室接待,记者需出示采访介绍信,提供采访提纲,说明拟报道形式,由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接待。需要采访领导的,应先向会领导报告,征得领导同意后,约定采访时间及采访方式进行采访。

(六)对新闻单位一般性事务、业务和一些现场活动的采访要求,各科室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并对采访内容、宣传报道形式负责。

(七)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科室收到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工作信息及简报后,应先报送办公室。凡涉及全盟性红十字会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典型性、经验性信息,呈会领导阅批后转有关科室办理。

(八)指定专人编印盟红十字会机关简报。简报正式名称为《锡林郭勒盟红十字》,每月编印2期,需要时也可增加期数。

三、mobile.28365-365.com救灾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红十字会救灾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开展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致力于减轻受伤害者的痛苦。

(二)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恢复重建阶段开展救助工作。

(三)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救助需求,向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产生的最易受损害人群实施无偿救助。

(四)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分所接收的救灾款物,通过红十字会的组织系统实施受援地区的救助活动。

(五)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助款物和项目时,应与捐赠者协议并明确产权归属,使用时应尊重捐赠者和所定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救助计划和物资分配去向,必须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和变卖救助款物,不许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许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

(七)各级红十字会应成为当地政府救灾组织成员,并明确红十字会在政府救灾计划中的职责。

(八)红十字会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系。除紧急情况外,上级红十字会不受理越级上报的救助申请或越级下达工作指令。

(九)各级红十字会必须有内设机构、配备或明确专人负责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四、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制度

(一)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二)锡盟红十字会发动开展面向全盟的募捐工作,要经盟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盟红十字会会务会议研究决定,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要积极响应。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发动开展募捐工作,须经同级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开展募捐工作要遵守红十字会工作独立性的原则,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救助款物,不得移交给其它任何部门。

(四)可向锡盟境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向盟外兄弟盟市红十字会及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五)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在机场、车站、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六)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七)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配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应设立专项账户。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捐助款物时,要开据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接收捐赠收据。

(八)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区内募捐呼吁由盟红十字会发布,并报自治区红十字会备案,国内募捐呼吁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发布,并报总会备案,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不得向总会、其他兄弟省(市、区)红十字会及境外红十字会和红十字组织发布募捐呼吁。

(九)可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十)对确属不适用于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十一)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剩余的款物转入备灾,其使用办法按《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必须建立监督、审计制度:

1、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

2、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3、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十三)做好募捐的发动、接受、转赠等环节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书面或新闻媒体向捐赠者反馈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信息。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

(十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红十字会可从自筹捐款总额中提取,6.5%的项目支持费,用于支付救助活动过程中的行政开支。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提取。

(十五)每年年底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汇兑本地区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填报“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盟红十字会备案。

五、灾害信息上报制度

(一)在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事件后,发生地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将灾害信息上报盟红十字会,由盟红十字会上报自治区红十字会。

(二)上报灾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可靠,不允许虚报瞒报。灾害信息要与当地政府的灾情统计核对后上报,最好附有媒体报道和影视资料。

(三)灾情报告应分类、分期上报。首期灾情报告应做到及时,不超过48小时,主要内容须包括受灾时间、地点、灾害种类、伤亡情况及急需救济计划;后续报告除首期报告内容外,应包括受灾人口、无家可归人数、房屋损坏情况、农作物受灾面积、牲畜死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及救助计划变动情况等。数字统计应随灾情发展累计上报,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救助计划提供依据。

(四)上报灾情应按统一的《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情况报告(表1)》形式上报,必要时可附文字说明。

(五)红十字会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体制。灾害和救助信息不得越级上报,情况紧急确需越级上报时,要经过越过的上级同意,并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红十字会。

(六)盟红十字会根据灾情和需求决定是否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灾情或向其他盟市红十字会通报灾情,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不得直接向自治区或其他盟市红十字会报告灾情或提出救助请求。

(七)灾害和救助信息的对外发布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会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国外及香港、澳门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会组织和其他求援组织呼吁并寻求捐助。

六、救灾物资采购制度

(一)各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灾区需要,制定物资采购分配使用计划。计划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二)为加快工作进度,在上级红十字会已下达救灾款分配通知,但款项尚未到位之前,可按照上级红十字会批准的用款计划以垫支或赊购的方式提前实施采购计划。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由受灾地区红十字会就近采购救灾物资。

(四)救灾物资的采购要遵守政府采购制度,就近采购。

(五)由红十字会自行采购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救助物资的采购分发计划应由二人以上专人负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2、在选择供货单位时,要寻找三个以上“三证”(营业执照、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齐全的供货单位正式报价,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选定供货单位。

因故无法做到三家供货报价时,要对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说明。

3、采购救灾物资时,要与供货单位签订正规的合同并全面认真审核和填写各项条款,以便在发生问题时,可以有依据地予以处理。

4、在救灾物资的生产中、发货前、到货后,购买或接收物资的红十字会应及时认真验货,验收合格后方可最后付款。验收救助物资须二人以上参加。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必要时可提起法律诉讼索取赔偿。

5、在采购过程中要严守法纪,做到不吃请、不收礼、不拿回扣、不索贿受贿。商家的让利要全部用于增加该批物资的购买量并明确写入合同中。

七、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一)红十字会的救灾款物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分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区会、盟会、旗县市(区)红十字会之间逐级进行分配,不得越级索要,以防止救灾物资管理发生混乱。

(二)救灾物资的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即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仓储部门,三方对接收、分发的每一批救灾物资,均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正式的物资账目。

对于人员较少的红十字会,三级管理可简化成三人管理,分别承担三级管理工作。

(三)业务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宏观管理,包括向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单位报告物资接收收据,向仓储部门下达救灾物资入库通知书,制定物资分配计划书,向仓储部门和受益地区红十字会下达物资分配通知书等。

(四)仓储部门负责救灾物资的保管、运输事宜,包括接收、保管救灾物资,物资的储存、管理,按照业务部门下达的分配通知书组织发运救灾物资。接收救灾物资时,应至少有两人共同验收,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和承运单位办理相关的各项手续,迅速通知供货单位或捐赠单位进行妥善处理。

(五)在接收、分发救灾物资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规范、完备的手续,严格出入库制度,避免给救灾物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在转运、分配救灾物资的过程中,如发现遗失、损耗等无法索赔问题,应由接收、运输单位双方的承办人共同出具报告和证明,经上级红十字会调查核实和捐赠者同意后核销。如有虚报、伪证的情况发生,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物资入账以实际收到的数量和规格为准。

(七)凡是灾民直接消费的救灾物资,要全部无偿地用于灾民;凡是能重复使用的(如医疗器械、帐篷、净水器),其所有权属红十字会,救灾工作结束后要全部回收,由盟红十字会负责管理,转为备灾物资。其中某些设备可以出租使用,所得收入转为备灾资金。

(八)有些不宜分发的救灾物资(如营养保健药品、高档服装等),在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者同意后,可以等价易物或义卖,所得物资和款项全部用于救助灾民。

(九)有些非当时适用物资(如夏季运到的棉衣、棉被等),如延期发放效果更好,在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发放,但不得挪用。

(十)有些到货过晚或不适宜灾区使用的物资,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转为备灾物资。

(十一)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要经常与仓储部门工作人员核查救灾库存物资,在制定物资分配计划时,要特别考虑药品的有效期,在药品过期前一年内全部分配完毕,以免造成损失。

八、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一)入库

1、业务部门在办理救灾物资接收手续后,制作救灾物资入库通知书(表13),送交仓储部门。

2、仓储部门依据入库凭证对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经过验收的物资,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记录;对拆件验收的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3、仓储部门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发现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暂行接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发现物资质量有问题暂不入库,均需迅速报告业务部门,研究处理。

4、物资入库后要及时入账。

(二)出库

1、物资出库,由业务部门制定救助物资分配计划(表6),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各受益单位接收,同时抄送仓储部门,准备出库物资和组织发运。

2、仓储部门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拒绝发货,对救灾紧急阶段等特殊情况,按有关制度或应急措施处理,及时发货,不得延误,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3、物资出库要把好复核关。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核出库的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输交接手续。

4、物资出库,按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办理。分装、改装、换装的物资以及零货拼箱,包装要整洁,箱外加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

5、物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

(三)物资储存

1、物资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贵重物资、危险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效期物资如药品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2、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要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要爱护物资,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文明作业。

3、仓储部门必须设保管账,及时正确记载物资进、出、存动态,保证账货相符。账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4、仓储部门要随时了解有无药品近期失效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的物资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

5、仓储人员不得动用储存的物资;不得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中。

(四)物资的养护与安全

1、仓储部门要维护物资的质量。根据物资性质、仓储条件和气候变化,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堆码要有利于养护。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保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物资的使用价值。仓库要搞好库房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尽量减少露天存放物资的现象。

2、仓储部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防鼠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救灾物资的安全。

3、仓储部门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库房;库房内禁止吸烟、用火。库房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九、救灾工作监督与审计制度

(一)各级红十字会救助款物的使用必须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当地政府指定的国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各级红十字会对救助款物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的文字记录,包括银行汇票、报价单、合同单、付款发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据、受灾群众签收册等,应分级妥善保存,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准备接受审计。

(三)各级红十字会在接收、处置和采购分发救助款物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实行“两公开、两透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四)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救助款物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

十、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有关规定,为积极做好日常性社会募捐工作,锡盟红十字会在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酒店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为加强对募捐箱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盟红十字会募捐箱的设置,按照外交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中国银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通知精神,由各级红十字会制作和设置并进行编号。

第三条 红十字募捐箱应放置在方便社会各界人士捐款的地方,如机场和车站的售票处、旅客通道以及酒店、商场、宾馆的服务总台、收费处等、

第四条 募捐箱由各设箱单位代为保管,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指定专人看管,加强各种防范措施,防止募捐箱的损坏和丢失。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募捐箱的统筹管理工作。每只红十字募捐箱须由两把钥匙同时操作才能开启,钥匙由红十字会与募捐箱高箱单位负责(责任)人分别保管。

第五条 募捐箱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红十字会报告,采取补救措施。丢失募捐箱一定要查清原因,根据责任进行处理。

第六条 每季度由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清点募捐款工作,届时由红十字会派出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并携带介绍信及工作人员本人有效证件)同设箱单位负责(责任)人共同进行开箱清点。

第七条 应在现场开箱清点捐款,做好登记后由双方签名,以示负责。如现场清点有困难时,可将捐款按募捐箱编号入袋,加封后带回红十字会进行清点。统计结果应及时反馈设箱单位。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箱和处置红十字募捐箱的捐款。

第九条 红十字募捐箱募集的捐款,存入红十字人会救灾专户,全部用于红十字救灾救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各级红十字会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mobile.28365-365.com,修改本办法须经常务理事会议商议通过。

十一、锡林郭勒盟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广泛吸收、组织社会各界志愿人士参与红十字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总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盟红十字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红十字会的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出于完全自愿的动机,不谋取任何经济、物质的好处,用自己的经验、技能和时间,为最易受损害群体提供的服务。凡在我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红十字会法,愿意无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和进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

(二)要求加入志愿工作者组织,需本人志愿向所在地方红十字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红十字会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成为志愿工作者,在当地红十字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三)志愿工作者来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原则上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由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工作,请单位给予支持。

(四)志愿工作者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红十字履行《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职责,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贫困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志愿工作者对红十字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盟、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辖区内的志愿工作者负有组织、管理责任。对他们进行培训后根据其特长、爱好、特点等具体情况,进行登记、编队、组织、使用。

(六)要有专人负责志愿工作者的工作,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记录。志愿服务以关怀、帮助处于困境、易受损害的人群为工作重点,组织志愿者开展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等志愿服务工作,对贡献显著、成绩突出的志愿工作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级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在红十字会的领导下指导志愿工作者开展工作和活动。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志愿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期工作规划,听取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志愿工作者如果长期不履行职责、无故拒绝提供志愿服务或者在提供服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做出有损红十字会声誉的行为,各级红十字会可撤消其志愿工作者资格,予以清退。

十二、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指志愿者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鼓励在学校、社区、嘎查(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由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部。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可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制定。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凡参与由团体单位组织或参加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负责。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盟红十字会要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写培训教材。骨干培训和专业培训由盟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表彰与奖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附件五),在各省表彰的基础上,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旗县市(区)及盟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积极探索和建立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为志愿者提供意外事故的保险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红十字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经红十字会批准即为红十字会会员。

第五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人入会由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单位入会由所在地旗县市(区)及盟红十字会批准。旗县市级以上红十字会可直接批准申请人为本级红十字会会员。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个人,可到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基层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审批。

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的学校、医院、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地旗县市(区)及盟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中国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地旗县市(区)及盟红十字会审批。

第九条 基层红十字会对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红十字会会员的,发给红十字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报旗县市(区)及盟红十字会备案。旗县市(区)及盟红十字会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单位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的,发给红十字会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红十字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

作。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由批准单位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样式制作。

第十条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外人士(或单位),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由旗县市(区)及盟红十字会认定和批准,并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中国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的奖章(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红十字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由批准加入的红十字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基层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个人会员登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红十字会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旗县市(区)及盟红十字会具体负责所辖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红十字会会员登记档案,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交纳会费的同时进行注册;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红十字会员登记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的转会

(一)会员的转会是指红十字会员从一个红十字会转入另一个红十字会;

(二)会员的转会应由转出红十字会出具转会证明,凭该证明在转入红十字会办理转入手续。转会后,交纳会费记录等信息由转入红十字会负责登记、统计;

(三)会员所在红十字会发生合并、分立的,会员应由新成立的红十字会给予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由其所在红十字会收回会员证(标牌),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每五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评选活动,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盟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特别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银质奖章(牌);对永久会员可授予红十字金质奖章(牌)。

第二十三条 银质奖章(牌)由省级红十字会负责颁发,金质奖章(牌)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

红十字会员奖章(牌)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依据《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基层红十字会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县级红十字会应在当年7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盟红十字会在当年8月底前向上一级红十字会上交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八条 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会员和其他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经所在红十字会研究,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以减免会费。

第十条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是青少年会员,青少年会员是特殊的个人会员,其会费数额不限,按自愿原则交纳,由学校红十字会收缴。

第十一条 会员交纳会费,由会员直接向所属红十字会交纳,也可由红十字会组织专职人员或受红十字会委托的志愿者上门收取,收缴会费的红十字会要及时予以登记。

鼓励各级红十字会探索和采取科学有效的会费收缴手段,为会员提供便捷安全的会费收缴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会费由红十字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会费必须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的会费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其中的80%用于基层红十字会,使用时由基层红十字会制定使用预算,报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实施。旗县市(区)、盟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上交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

第十七条 基层红十字会要将个人会员的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有个人会员的应将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情况张榜公告。旗县市(区)、盟红十字会要向会员和下级红十字会开具会费的合法收据。

第十八条 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基层红十字会每年要张榜公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每年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接受盟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部分

党务工作制度

一、机关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是我会的政治核心,围绕我会中心工作开展党支部的工作。

(二)根据党章规定,党支部成员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二年。

(三)党支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集中精力做好党建工作和我会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宣传、教育、组织活动、纪律检查等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党支部要全面执行党章中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教育和组织会机关干部职工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五)党支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经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六)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和“三会一课”制度。

1、党支部每年坚持上党课两次。

2、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季召开一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3、党支部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半年、年终有总结。

(七)党支部每年在“七一”前夕开展一次评选表彰活动,及时宣传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模范事迹。

(八)党支部成员要经常同党员、干部谈心,征求他们对党支部及成员工作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要求。

(九)要加强会机关“综合治理”、普法、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会机关的稳定。

二、党支部书记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党支部的日常各项工作。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制定和落实支部工作计划。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同支部委员、行政负责人以及工会和妇联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党支部书记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一)在上级党委的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充分发挥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工作安排部署在我会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做好党政一班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参与、保证、督促行政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

(三)做好“三会一课”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责任区、党员放心岗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抓好班子、队伍作风建设,用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和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以及奋斗目标的全面实现。

(五)抓好职工的政治学习,坚持用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他们的觉悟。

(六)深入职工群众,通过谈心、家访等形式,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和行政领导一起积极、稳妥地解决好职工群众关心的问题。

(七)支持机关工会、妇联小组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并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支委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工委决议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支委委员汇报自己工作,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安排布置任务。

(三)分析支部班子和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党员教育、党的思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分析职工思想动态,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措施。

(五)每半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增强团结。

(六)每季度进行1次党风党纪的教育,并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工作。

(七)每季度由工会小组、妇联小组汇报一次群众组织的工作情况,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八)上述各种会议应做好记录。

五、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组、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1次。

(二)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党组成员、支委成员及班子成员,各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员干部的要求,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领导作风进行对照检查,找出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同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团结统一的目的,不断提高对民主生活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党员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自觉性。

(三)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注意方法,以达到团结同志,互相促进的目的。

(四)党组、支部要认真组织。讲实求效,保证人员齐全,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

(五)党组成员、班子成员,都用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

(六)召开民主生活会要请盟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局参加,要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将汇总情况上报两部门。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评议内容

1. 是否认真学习会机关支部规定的各项学习内容,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学习力和执行力。对党忠诚,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讲党性、讲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政策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强,思想觉悟高于一般群众。

2. 是否牢固树立服务群众的理念,深入学习领会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岗位责任心,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各项业务知识。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善于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是本岗位的行家里手,综合岗位技能强于一般群众。

3. 是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怕困难,平时能看出来;敢挑重担、勇当先锋、率先垂范,关键时刻能站出来;敢于负责、甘于奉献、舍己为公,危急关头能够迎难而上。完成各项任务效率高,整体工作业绩优于一般群众。

4. 是否牢记党的宗旨,坚持“两个务必”,密切联系群众,注重团结互助。发扬铁人精神,二连油田艰苦奋斗、爱岗敬业的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情趣健康,慎独慎微,生活作风严谨。以身作则,保持良好作风形象,在干部职工中有良好口碑。

(二)基本方法

1、民主评议党员,每个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应无一例外地参加。

2、采取个人自评与党内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在评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把党员标准教育工作贯穿于民主评议的全过程。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评价党员的优点和不足,力求准确、客观、公正。

5、紧密结合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处置不合格党员以及党员培养等工作一道进行,避免形式主义。

(三)基本步骤

学习动员——自我评议——党员评议——群众评议——组织评议——总结提高——组织处置。

七、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参与重要问题议事制度,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保证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听取有关情况,研究分析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党支部和会机关各项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盟委、行署的中心工作,统一思想,统一目标,团结协作,齐抓共管,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充分发动党员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议,党支部要围绕工作中心,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党支部应支持各项工作,遇有分歧时,应建议班子领导进一步调研,征求意见,然后再作决定。

八、党员教育制度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政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关于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促使党员增强党性,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合格党员。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纲领、宗旨和党的历史,向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育,使党员为会机关的改革、发展、稳定多做贡献。

(四)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有关纪律、规定和从严治党的有关精神,使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五)严格党员学习制度,持之以恒,充分利用“三会一课”的形式搞好党员教育,做到时间、学习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六)抓好典型选树工作,使广大党员学有榜样,干有方向,创先争优。

(七)结合本党支部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组织开展党史知识竞赛、演讲会、讨论会等学习活动。

(八)党员教育做到六个结合。即:同形势教育结合;同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同开展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同树立文明新风结合;同普法教育结合;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

九、“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课每季度1次。

(二)党员大会要结合学习《党章》、《准则》,传达贯彻上级文件、指示和决议,由支委会向全体党员总结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党员的批评监督,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处理,讨论部署工作任务等。

(三)支委会对照上级指示和决议,总结检查前期工作情况,研究下步工作,分析党员队伍和职工思想动态,研究制定教育规划,加强党员和职工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促进支部班子建设。

(四)党课以《党章》、《准则》为主要内容,围绕会机关中心工作,结合我会党员的思想状况和业务工作实际,对党员进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觉悟。

(五)定期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上党课,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入党态度,提高政治素质。

十、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二)党员发展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入党的人,撰写《入党申请书》并提交所在党支部;

2、确定为积极分子:党支部从申请入党的人中择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建表考察,指定培养人;

3、培养教育和考察: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起,由党小组每半年考察一次,并填写考察意见;考察一定时间后,确定发展对象;

4、政治审查:通过函调等方式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进行政治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出具综合政审报告和个人鉴定;

5、确定介绍人: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6、填写《入党志愿书》:由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7、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集体表决,通过后由支部做出吸收入党的决议;

8、上报盟直机关党工委。将入党人的所有资料档案上交盟直机关党工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和研究批准

十一、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不断丰富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

(二)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覆盖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党支部书记为会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党小组长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

(四)党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专门会议,研究全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并要纳入全会双文明建设工作中,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每季度组织1次职工思想动态调研分析,悉心体察员工情绪,及时把握思想脉搏,掌握规律,超前预防,并根据不同干部、职工的心理特点,耐心做好一人一事的心理疏导工作。

(六)坚持因人、因地、因事、因时制宜,做到循循善诱,以理服人;赤诚相待,以情感人;树立榜样,以行带人;个别谈心,家庭专访,启迪后进,促进转化。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树立积极、健康、阳光的心态,放下包袱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七)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真正把温暖送到干部职工、群众的心坎上。

十二、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员联系群众的任务: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群众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激发工作热情;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组织反馈;随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队伍和谐稳定;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协助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争当岗位先进。

(二)党员联系群众的目标:联系人熟悉被联系对象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近期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及思想动态;被联系对象能及时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单位的重大决策;被联系对象家庭及个人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能够得到力所能及的帮助;被联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及时反馈;被联系对象遵纪守法,无违纪违章行为;被联系对象有上进心,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均有所进步。

(三)党员联系群众的名额:每个普通党员应直接联系1名以上党外群众;会班子成员、环节干部应直接联系2名以上党外群众。每个党员优先联系本单位党外群众,不足名额可从其他单位的群众中选取。确保全会机关每个党外员工都有对应的党员联系人,群众被党员联系率达100%

(四)党员联系群众的方式:可采取个别走访、谈心、关怀、服务、互帮互学等方式,方便情况下可以做家访。要通过与群众的接触,较准确地掌握其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家庭困难、愿望要求、意见建议等,由被联系人填写在《党员联系群众手册》上。

(五)党员联系群众的考核:支部每月通过查看《党员联系群众手册》等方式检查一次本小组党员联系群众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党员联系群众情况的工作汇报,交流经验。并根据汇报情况、检查结果和群众意见对每个党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十三、党风廉政教育制度

(一)按照盟纪委机关党工委的有关部署,紧紧围绕我会中心工作和救灾、救助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认真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帮助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

(二)每个月对党员干部开展1次集中教育,学习廉政法规,剖析腐败案例,做到警钟长鸣。

(三)党员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坚持真理,纠正错误,敢于同歪风邪气做斗争。

(四)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反腐倡廉,不假公济私,不行贿受贿,不吃拿卡要,不打击报复,做到秉公办事。

(五)党员干部必须积极参加支部组织开展的廉洁文化建设活动,带头弘扬清风正气。

(六)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班子团结,进一步提高支部的凝聚力和队伍的战斗力。

十四、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促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创新发展,不断改进中心组的学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参学人员

党组中心组由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参学人员为党组中心组全体成员,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党组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并实施;

(二)主持中心组学习和讨论,检查考核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

(三)党组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书记行使组长职责。

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党组工作部负责。

第三条 学习内容

(一)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大方针。

(二)上级重大决策、有关文件、规章制度。

(三)经济、法律、财务、现代企业管理、企业文化、业务理论与知识。

第四条 学习方式

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可采取专题学习录像等形式。自学可按照学习内容,结合个人工作,有重点地安排。

第五条 学习要求

(一)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学习半天。如有重要的内容需要学习传达,可以随时安排;

(二)集中学习出勤率和学习日兑现率不低于80%

(三)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防止用工作会取代学习;

(四)把学习与调研、研讨相结合,通过深入调研和积极参加研讨,提高理论水平,提高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五)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要发表一篇学习体会或工作研究。

第六条 考勤与考核

中心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把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选拔使用的依据之一。

十五、党组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盟红十字会党组会议议事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更好地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履行《党章》赋予党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人事系统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的教育管理,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盟委,行署交给的任务等职责任务,推动我会各项工作顺利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对重大问题经充分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各项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机密。

二、会议的召开

1、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

2、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3、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经党组书记同意确定,列席人员可参与问题的讨论、汇报,但无表决权。

4、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经到会的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会议决议有效。

5、因故不能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局领导,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列席而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其他同志参加。

三、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领导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听取并讨论会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党务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3、听取并审定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阶段性工作小结、安排,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4、研究分析红十字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内部机构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选拔、调动、晋级、晋职、奖惩等重大人事问题。

5、研究决定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6、研究讨论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

7、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8、其它需要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会议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1、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经会党组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2、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通知到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3、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承担,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五、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通知

1、由会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后会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并分送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阅。

2、根据需要,经党组书记签发后,方可印发会议纪要。

3、由会办公室负责下发有关会议纪要,相关科室贯彻执行。

六、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和落实

1、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2、会办公室应及时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六、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在我会的贯彻落实,提高新时期红十字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范围?

1、讨论制定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

2、讨论制定会党组年度工作计划。

3、研究分析红十字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情况,讨论决定和?处理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

5、研究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使用方案,决定对党员、干部的奖惩。

6、讨论党组成员和会其他领导提交党组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议题的确定

1、需经党组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成员及领导的意见确定与提出。

2、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提交党组讨论。

3、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的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例外),一般不列入党组?议题。

4、议题确定后,有关领导和科室应按议题内容和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由书记?根据准备工作的情况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2、党组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3、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4、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5、对议题涉及的有关科室,必要时可通知负责人列席会议。

6、党组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

四、议事与决定

1、党组议事,由提出议题的同志作简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科室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

2、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的初步意见。

3、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决议经党组成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表决。

4、会议期间,对个别成员的临时动议,一般不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外。

5、对因公、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会议后由书记向其通报党组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与会人员要严守党的机密,必须保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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