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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导游人员救护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3-12 15:57:00
〖发布日期:2012-03-1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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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7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旅游局 内红发1号发出)

 

各盟市红十字会、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市红十字会、旅游局:

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的资源优势,增强导游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救护技能,提升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人员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红总字【200732号)精神,自治区红十字会、旅游局决定合作开展导游人员救护培训工作,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导游人员救护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红十字会、旅游局互相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救护培训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好导游人员救护培训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人员救护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导游人员救护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人员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红总字【200732号),为在我区旅游行业开展救护培训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旅游行业中开展导游员救护培训工作是贯彻国家“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目标要求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关注民生,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内蒙古的需要;是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安全培训,增加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通过在旅游行业中开展救护培训工作,增强导游人员的职业安全知识,掌握初级的现场救护技能,为游客提供红十字就和服务,降低突发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的致残、致死率,切实保护游客的姜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培训范围

全区所有导游人员

三、工作目标

   2008年年内,对全区现有导游人员普遍进行一次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今后每年对新取得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要及时进行救护培训,逐步建立救护培训工作的正常机制,以保证所有导游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护。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针对旅游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技能。

   培训形式为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

五、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为确保救护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红十字会要与当地旅游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基地、师资、设备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二)各地旅游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和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支持、配合红十字会救护员培训,做好参训人员的组织工作,要把救护知识也技能作为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纳入导游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之中。培训工作结合年审在年终前完成。

  (三)红十字会在开展救护培训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盟市红十字会要尽快与当地旅游局联系,共同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方法、合作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导游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四)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救护培训时,要在师资、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质量上予以保证,严把考试关口,参加培训人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救护课程并经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由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对未经培训的人员,各地旅游部门要督促其参加培训,以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坚持公益服务,严格收费标准。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各地在开展培训时要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准在标准以外以任何形式增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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