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随着我盟经济的发展,各种采矿业数量日趋增多,从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由于采矿业的特殊工作环境,及易发生事故而造成人员伤亡,而在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多因处置不当或延误时间而导致不应有的伤残和死亡。也正是因为现场救护知识的普及不到位导致了轻伤变成了重伤、重伤变成了死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规划发展纲要提出的“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加强社会共公安全建设”的目标任务,以及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红总字(2007)4号文件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盟红十字会、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定于2008年起,在全盟采矿行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意义和目的
通过对采矿从业人员进行救护培训,使其掌握最基本的卫生救护常识和现场救护技能,提高企业一线工人的自救互救能力,在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伤亡和伤残,从而达到“挽救生命、减轻伤残”的目的,为安全生产、切实保护生产一线人员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培训的范围
2、采矿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三、培训的内容
培训的内容包括创伤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现场心肺复苏、紧急避险以及针对行业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技能。
四、培训的形式
1、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以理论为基础、实际操作为主。观摩和操作相结合。
2、每班次培训为期8个学时(每学时40分钟)其中理论授课4学时、观摩与模拟操作4学时。
五、培训步骤与时间
自2008年年底力争3年时间对全盟采矿一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培训相关措施及保障
1、由红十字会承担培训师资、教材、模具、考核发证等项工作。根据培训对像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在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质量上予以保证。
2、每班次培训结业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由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
3、培训场地由受培训单位提供。
4、受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红十字会作好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将培训工作纳入部门的目标考核。
七、培训经费
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盟物价局2004年核发培训的培训收费标准即:每人每期30元。费用由受训单位或个人支付。
八、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重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负责。
2、接受培训的采矿企业要主动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红十字会搞好从业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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